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5-04-24 10:43 |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网站 | 文章发布:付晓华 | 点击: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15年4月21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教育部审定和授权河南省教育厅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坚持多样性,满足不同地区的需要;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统筹确认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版本,公布《河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目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筹,除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外,全省义务教育每个学科须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的教科书;普通高中须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的教科书。   第二章选用机构   第五条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进行。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第六条 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由同学科、同学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教研人员等组成。各地应视情况建立足够数量的教科书选用专家库,每次选用工作开始前,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选用程序   第八条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应在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以全封闭方式集中开展。选用工作开始前,选用委员会应通过本地教育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向所有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河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出版单位征集样书,样书内容必须与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完全一致。   第九条 学科组应当研读征集到的《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河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进行充分的分析、比较,形成本学科组初选意见,依序提出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的教科书选用建议名单,并分别写出评议报告,提交选用委员会。学科组初选意见须有本学科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科组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选用教科书的具体版本和至少一种备选版本(拟选用教科书版本数量,义务教育达到三种及以上、普通高中达到两种及以上的,可不用提供备选版本)。选用委员会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各选用单位应将学科组初选意见、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及投票结果等记录在案,并将所有评审材料封存保管备查。   第十一条 各地在选用教科书时,要在坚持适宜性和多样性原则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本地区教育教学实际和教科书培训等后续服务情况,优中选优。   第十二条 各地要将选用委员会的拟选用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各选用单位拟选用版本,如符合全省义务教育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要求的,则按各地拟选用版本确定全省选用结果;如不能达到全省选用版本数量要求,则依据相关统筹原则,在选用单位的备选版本中统筹调整选用结果。   第十三条 各地教科书选用结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日。对查实存在问题的,责成相应的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照程序重新遴选。公示结束后,省教育厅将汇总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结果上报教育部备案,公布《河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目录》。   第十四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教科研部门等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应,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五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教育厅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六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除接受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外,还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省、市(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河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以外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河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省教育厅将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选用,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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